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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认定及强制治疗的程序
来源: | 作者:yunhibo | 发布时间: 2020-03-17 | 4731 次浏览 | 分享到:

今日接到一个咨询电话:事件大概是某县村民申某在疫情期间找到村干部要求出具出行通行证,村干部不开具,后申某与村干部发生矛盾。在2月某一天,申某上山砍柴(手中拿着砍柴的刀),被村干部发现,由于疫情期间不能外出的规定与村干部又发生纠纷,后警察到(中途发生什么不得而知,咨询者也没有详细说)。遂后被送到精神病医院,此今还在精神病医院。他打电话求助,称自己是正常人,医院说他也没有什么问题,要求送他来的村委会才能接他回去,他自己不能回去,希望我帮忙能否让他早点回去。补充一下,我叫他给乡政府以及12345热线打电话,他称都联系过了,没有作用。另家中还有一位独居的老母亲,他未姻。

由于本人对此类法律没有研究,今晚粗略学习了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感觉程序上是不是有点问题?加上现在又是疫情期间不知当地政府又是什么政策。所以本人在此征求专业人士的回复,他可以自己出院回家吗?

《精神卫生法》

第二十七条 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以精神健康状况为依据。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违背本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

第二十八条 除个人自行到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外,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近亲属可以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对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由当地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帮助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医疗机构接到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不得拒绝为其作出诊断。

第二十九条 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

医疗机构接到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应当将其留院,立即指派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诊断,并及时出具诊断结论。

第三十条 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

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

(一)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

(二)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

第三十一条 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一项情形的,经其监护人同意,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不同意的,医疗机构不得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应当对在家居住的患者做好看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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