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咨询人员应当提高业务素质,遵守执业规范,为社会公众提供专业化的心理咨询服务。心理咨询人员不得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心理咨询人员发现接受咨询的人员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建议其到符合本法规定的医疗机构就诊。心理咨询人员应当尊重接受咨询人员的隐私,并为其保守秘密。
心理治疗活动应当在医疗机构内开展。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不得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不得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疗。心理治疗的技术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5]
立法思路
一是坚持预防、治疗、康复并重,减少精神障碍的发生,提高治疗、康复水平。
二是通过规范诊疗活动、加大救助力度,切实保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和人格尊严。
三是科学设置非自愿住院医疗制度,明确条件、严格程序,努力与国际通行做法相衔接,确保精神障碍患者因贫困得不到救治,确保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不因疏于管理而伤害自身或者危害社会、他人,确保无需住院治疗的公民不因程序、制度缺失而被强制收治。
四是合理分配各方责任,建立政府、家庭和社会共同承担、负担适度的符合我国国情的精神卫生工作机制;同时,尽可能与现行法律制度相衔接,充分利用现有机制,以减少制度执行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