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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来源: | 作者:yunhibo | 发布时间: 2020-03-17 | 15521 次浏览 | 分享到:

5、明确疑似精神疾病患者的送治权

送治权也就是谁有权把人送进精神病院,为了杜绝诸如导入案例中的“被精神病”现象,精神卫生法对疑似精神障碍患者送治权的规定主要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除个人自行到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外,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近亲属可以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第二,对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由当地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帮助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第三,对于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6、规范精神障碍患者住院医疗制度

1)明确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人身自由是宪法所明确的公民基本权利,在“被精神病”案例中强制精神障碍患者住院,侵犯其人生自由的事情大量存在。为此,精神卫生法明确规定,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自愿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可以随时要求出院,医疗机构应当同意。这体现了对精神障碍患者基本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2)关于精神障碍患者的非自愿住院医疗问题。非自愿住院是精神障碍患者住院医疗制度中的特殊情形,因此,精神卫生法做了详细规定:

第一,明确规定非自愿住院医疗措施的适用条件。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在两种情况下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一种是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并且经其监护人同意;另一种是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

第二,为精神障碍患者及其监护人提供异议程序。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对需要住院治疗的诊断结论有异议,不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可以自收到诊断结论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医疗机构或者其他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提出再次诊断要求。

再次诊断需要由二名初次诊断医师以外的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并及时出具再次诊断结论。如果对再次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主委托依法取得执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精神障碍医学鉴定。

鉴定需要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二名以上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并及时出具鉴定报告。精神卫生法还对鉴定人回避制度,以及鉴定的基本要求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再次诊断、鉴定结论表明当事人不是精神障碍患者或者不需要实施非自愿住院医疗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限制其离开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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