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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来源: | 作者:yunhibo | 发布时间: 2020-03-17 | 15522 次浏览 | 分享到:

3、建立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制度

精神卫生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预防、治疗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对于任何疾病来说,预防比治疗更为重要,因此精神卫生法专章对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制度进行规定:

1)明确各方主体的权责。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各级各类学校、医疗卫生机构、监狱等场所在开展精神卫生的宣传和健康教育方面都负有责任和义务。

2)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加入心理援助内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针对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时,应当包括心理援助的内容,并根据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组织开展心理援助工作。

3)设定了心理咨询工作的基本规范。心理咨询与治疗有着本质区别,所以心理咨询人员不得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如果发现接受咨询的人员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建议其到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就诊。心理咨询时应注意保护接受咨询人员隐私。

4)建立监测网络与工作信息共享机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建立精神卫生监测网络,制定精神卫生监测和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办法,组织开展相关监测和专题调查工作,并建立精神卫生工作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信息互联互通、交流共享。

4、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医疗机构的相关要求

1)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医疗机构的基本要求。精神卫生法对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医疗机构的条件,诊疗活动应遵循的原则,精神障碍诊断的依据进行了规定,同时授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精神障碍分类、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的制定权。医疗机构在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过程中还应注意配备适宜的设施、设备,为住院患者创造安全适宜的环境。另外,精神卫生法还对病历资料记录与保存,药物的使用,保护性医疗措施和特殊治疗措施的程序与适用情形做了明确规定。

2)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精神卫生法强调医疗机构负有告知义务,其对于患者本人及其监护人,不仅应告知精神障碍患者享有的权利,还应说明为患者所制定的周详治疗方案及有关治疗方法、目的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等。同时还明确医疗机构接到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不得拒绝为其作出诊断。

3)医疗机构的禁止行为。医疗机构不得强迫精神障碍患者从事生产劳动;除在急性发病期或者为了避免妨碍治疗可以暂时性限制外,不得限制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不得因就诊者是精神障碍患者,推诿或者拒绝为其治疗属于本医疗机构诊疗范围的其他疾病;禁止利用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惩罚精神障碍患者;禁止对非自愿住院医疗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以治疗精神障碍为目的的外科手术;禁止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与治疗其精神障碍无关的实验性临床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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