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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来源: | 作者:yunhibo | 发布时间: 2020-03-17 | 15523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八十条 在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鉴定过程中,寻衅滋事,阻挠有关工作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职责,扰乱医疗机构、鉴定机构工作秩序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有其他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认为行政机关、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患者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本法所称精神障碍,是指由各种原因引起的感知、情感和思维等精神活动的紊乱或者异常,导致患者明显的心理痛苦或者社会适应等功能损害。

本法所称严重精神障碍,是指疾病症状严重,导致患者社会适应等功能

严重损害、对自身健康状况或者客观现实不能完整认识,或者不能处理自身事务的精神障碍。

本法所称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是指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可以担任监护人的人。

第八十四条 军队的精神卫生工作,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管理办法。

第八十五条 本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解读

(一)主要内容

1、明确精神障碍患者的权益

精神障碍患者究竟享有哪些权利?这一只是个被忽略的话题。为此,精神卫生立法的主要目的除了发展精神卫生事业,规范精神卫生服务,更重要的是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因此,精神卫生法明确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等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不受侵犯,其享有的受教育、劳动、医疗、隐私、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全社会应当尊重、理解、关爱精神障碍患者,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侮辱、虐待精神障碍患者,不得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自由。

2、明确精神卫生工作相关主体职责

国家积极发展精神卫生事业,为了精神卫生工作的有效开展,需要明确各相关主体的职责。为此,精神卫生法明确规定精神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家庭和单位尽力尽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综合管理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精神卫生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预防精神障碍发生、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等工作;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精神卫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精神卫生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民政、公安、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精神卫生工作。同时,精神卫生法还明确了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职责,强调了监护人的职责,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精神卫生事业的建设。另外,值得一提的是,精神卫生法还专门明确了监狱、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的职责,法条强调应当关注服刑人员,被依法拘留、逮捕、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等的心理健康状况,不仅需要开展精神卫生知识宣传,还应在必要的时候提供心理咨询和心理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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